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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企建立電子溯源系統可追溯到2010年,當時商務部召開酒類流通隨附單電子化工作座談會,要求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地方積極推動,企業自愿參與”的原則,在繼續推動酒類流通溯源隨附單制度的基礎上,在有條件的地區著力推進酒類流通溯源體系建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對進入溯源平臺的酒類商品進行編碼與跟蹤追溯,實現從酒類生產-批發-零售-消費全過程的溯源管理。”
在商務部政策影響下,五糧液從今年2010年1月起,在出廠的部分產品上使用了RFID防偽技術,RFID即射頻識別,俗稱電子標簽,可以用查詢機或手機掃描二維碼加以識別。但這種給產品標配“電子身份證”的做法一直未能被普及,由于了解的少,消費者無法依靠這種方法進行徹底維權。
不過,令人納悶的是,近來白酒企業卻突然爭相進入該領域,先是茅臺大手筆斥巨資建立電子溯源系統打假,隨后,酒類經銷商國藏酒莊也在前不久開始著手建立電子溯源系統。
而商務部試圖覆蓋酒企電子防偽的愿景能否實現,目前看來還有一定難度。“由于產品銷售面比較小,而且產品影響力有限,市面上還不可能有仿冒他們的假酒,所以暫時不需要做‘電子身份證’。”一些品牌知名度不高的酒企負責人表示。
“治標不治本,這只是為了證明自己做得強大罷了。”對于酒企建立電子溯源系統,白酒營銷專家楊承平表示,給每瓶酒建立一張“電子身份證”,只是技術層面上的一個進步。相關部門必須加大監管力度,讓“電子身份證”真正發揮其作用。同時,在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和方法的同時,也要不斷完善酒類流通管理法律法規,這才是預防和打擊假酒的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此外,仍然要加強行業自律,培育酒類企業誠信經營。
北京商報記者 金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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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逼迫經銷商下架“文化國”酒遭起訴
北京商報訊(記者 金曉巖)近日,茅臺因商標近似,施壓經銷商阻礙“文化國”酒銷售,遂“文化國”酒商標的擁有人汪鐵良以茅臺“國酒”侵犯其“文化國”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了茅臺和北京國酒茅臺文化研究會。
據原告汪鐵良介紹,2005年9月,其提出“文化國”商標的注冊申請,并在2008年獲準注冊,有效期至2018年。2011年,汪鐵良與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文化國”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由紅星公司使用,由原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天鑫國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獨家經銷該產品。可是,2012年,汪鐵良“文化國”系列酒被各地經銷商退回。后經了解,茅臺公司對經銷商施壓,認為“文化國”酒與“國酒茅臺”商標近似,強迫經銷商二選一。
對此,汪鐵良認為,“文化國”商標權取得在先,“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在后,茅臺公司不應當以此為由對經銷商施壓。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茅臺文化研究會和茅臺公司停止侵犯“文化國”酒商標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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