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云杰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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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正如財產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文物也可以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那些不可移動文物諸如房屋、墳墓與可移動文物(錢幣、陶瓷等)一樣,記載了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承載著人類文明的記憶正如當我們徜徉于到處是古香古色的巴黎時,我們知道這是一座有歷史的城市。
難道不能用刑罰來懲治那些故意毀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嗎?非也。刑法規定了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損毀的行為。即使毀壞的不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也不是無法可治。因為,刑法還規定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因此,毀壞一般的不可移動文物,數額達到一定標準,也應當用這一罪名懲治。如果是公職人員指使他人毀壞不可移動文物,達到一定數額,也涉嫌濫用職權罪;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公職人員,對他人毀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則涉嫌玩忽職守罪。
法律有明確規定,毀壞不可移動文物卻依然猖獗,個中原因,在全國人大的報告中一語道破:“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法人刻意規避考古調查勘探而進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損毀消失;有些地區在發展旅游產業時對文物過度利用,甚至為建設旅游景區而損壞文物。”也就是說,在毀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背后閃爍著地方政府支持的開發商的影子或者地方政府本身。而這一切,又和地方政府的征地拆遷,與官員們的政績聯系在一起,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難點和奧妙都在于此
。
當然,毀壞不可移動文物難以追究刑事責任,也與我們對不動產保護不力的大背景有關。在城市建設的浪潮中,政府和開發商隨時可以征收公民房屋和土地,我們很少看到政府官員和開發商因為強拆而判刑,倒是經常耳聞公民為保護房屋免于強拆而坐牢。浪潮所至,不可移動文物難免隨風飄搖。
如今,連全國人大的報告都指出“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各地是不是該將追究毀壞不可移動文物的人的刑事責任提到議事日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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