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陶瓷工業園區出臺兩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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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6-09 00:49
為鼓勵景德鎮陶瓷產業的發展,景德鎮陶瓷工業園區出臺兩項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土地以約3萬元/畝的優惠價格提供(含“三通一平”)。
二、財稅政策(摘自景府發[2005]21號《關于發展開放型經濟的優惠政策和若干規定》)
1、外來投資規模以上工業項目,首期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自投產年度起,5年內所交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率33%×40%)由開發區財政獎勵給企業,第6至第10年,由開發區財政按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款的50%(稅率33%×40%×50%)獎勵給企業(五免五減半)。
2、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型的外來投資企業,首期投資額在50萬美元或5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自投產年度起,5年內所交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稅率33%×40%)由開發區財政獎勵給企業,第6至第10年,由開發區財政按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款的50%(稅率33%×40%×50%)獎勵給企業(五免五減半)。
3、外來投資工業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增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在5年內,獎還再投資部分已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若再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再投資部分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4、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5、贏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財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企業,以第1年的地方稅納稅額為基數,3年內地方稅納稅額比上年增長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勵該企業科技創新。
7、高新技術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在企業財力的承受范圍內,經財稅部門批準可實行快速折舊。
8、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增值稅,屬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稅率17%×25%),自投產年度起3年內,由園區財政等額列支獎勵給企業。